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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两级法院执行立案逐步取消提供裁判文书生效证明(2016年9月1日)
深圳法院申请执行还需要开生效证明吗,在此文件出台后,是否需要出具生效证明的问题就得到解决了,深圳市法院算在走在广东的前沿了,毕竟是经济特区,以下为文件原文。
深圳两级法院执行立案逐步取消提供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工作,发挥法院综合业务系统的作用、便于当事人申请执行,决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将执行法院在立案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做法逐步改变为由执行法院查明。为此,市中院已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立案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
一,对我市两级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以法律文书落款时间为准)起作出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时,直接由立案人员通过法院综合业务系统查询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已经生效的,登记立案移送执行未生效的,告知当事人取回申请,
二、对各基层法院于2016年9月1日前作出的一审法律文书,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时仍应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该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跟案助理负责向当事人出具。
三、对我市两级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时应当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附:
扩展阅读:
关于执行立案时不应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通知
浙高法办【2015】8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立案时,核实裁判文书是否生效的义务在于执行法院。并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申请执行人负有提交生效证明的义务。这也是省高院《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浙高法[2011]253号)第一条和《关于适用<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相关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11]345号)第一条的基本精神。因此,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不应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